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温州市教玩具行业协会(Wenzhou teach to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WTIA"简称"温教玩协")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温州市教玩具行业协会是由全市从事教玩具生产、经销及相关配套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在行业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教玩具市场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行业发展战略
1、研究行业发展战略,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草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态势、技术发展、法律环境等方面变化,适时建立行业预警与应急机制,应对重大危机与挑战;预测行业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保护、经营秩序危机行可持续等重大隐患,建议政府开展行业整顿治理。
(二)建立行业有序发展制度
1、建立行业内部自律机制,制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会员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建立会员企业间资产联合重组、并购,配套协作制度,推进资源配置;
(三)提升区域行业品牌
1、用好护好《永嘉教育》集体商标,制定行业品牌培育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行业品牌提升;
2、鼓励引导会员企业申报各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创建自主品牌。
(四)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2、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
3、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发展行业统计信息;
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人技能鉴定;
5、建立行业维权机构,协助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维护行业市场秩序,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五) 提供各种有效服务
1、加强同国内外行业组织建立关系,推进同行间合作与交流;
2、加强同国内外相关科研院、科技中介组织建立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发新产品。
3、加强同用户主管部门、设计院、行业机构以及技术归口部门建立关系,开展技术交流、标准贯彻、行业订货会等方面活动;
4、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专业展销会、引资会、报告会等活动;
5、建立行业科技、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人才培训基地,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6、建立行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7、创办行业内部刊物,宣传行业品牌,交流经验,介绍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发布产品、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信息;
8、科学合理编制发行教玩具产品目录,及时向教玩具需求单位和经销单位发行本行业产品信息,推荐本行业的优质产品和最新产品。
9、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活动,制定行业内控标准,提高行业技术、管理水平;
10、积极向上级行业组织推荐会员、理事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四)个人会员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入编产品目录,要求产品创新维权,参加展销,要求帮助调节纠纷,要求帮助解决技改难题及可以提供的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的名额、推荐条件和产生办法:
1、代表的名额占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左右,或者酌情赠减;
2、推荐代表的条件根据:①销售与生产业绩相对突出者;②纳税大户和先进企业;③资信A级以上企业;④环保、生产安全模范企业;⑤创新敬业能人和享有公正信誉热爱公众事业者;⑥其他符合推荐条件者。
3、根据代表条件,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选举产生。具体操作
按选举办法执行。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本行业特点,在召开年度会员大会上,可根据会员企业每年税收增加情况,适当增加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壮大协会实力,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日常具体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招聘相应人员,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理事会可聘请顾问、特邀理事办助本会处理其他有关方面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大局观。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文化水平;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若干人。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入利息、接受有关部门的捐赠、资助等)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使用的规定
(一)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奖金支出(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先进企业和先进企业家,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制度:2000元以下支出数额可由会长审批,10000元上下的支出数额应由会长、副会长集体支出,30000上下的支出数额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0000以上大额支出应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机构: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实物保管员一名、财务由会长负责。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收续。
第三十三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的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